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本报记者刘琪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巨灾保障需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近日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对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巨灾保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扩展巨灾保险责任,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在现有的破坏性地震的基础上,扩展增加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二是提升基本保险金额,实现巨灾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翻倍,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三是支持商业巨灾保险发展,对于现有保障内容之外的保险责任和保障对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经成员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早在2015年4月份,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根据《通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更名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
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5年成立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主要承担地震巨灾保险业务,随着《通知》的出台,共同体承担的灾害范围更加广泛,因此进行更名,但成员机构保持不变。
据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下一步将持续跟踪《通知》执行情况,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基本原则,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更加全面的多灾因巨灾保险服务,逐步建立保基础保民生、高普惠广覆盖的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未来将加快推进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完善体系,推动构建巨灾保险多层次保障体系;二是扩大试点;三是提升能力,包括丰富产品供给、畅通数据分享、持续提升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