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推动大数据反保险欺诈工作新模式,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
为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保险欺诈团伙化、职业化、跨地区、跨机构案件渐趋增多。现行《反保险欺诈指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反欺诈工作需要。”
蓝鲸新闻关注到,从行业情况来看,随着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保险欺诈风险逐步显现,方式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相关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也扰乱了保险行业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次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办法》,进一步强调顶层设计、加强统筹,突出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且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推动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
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新增保险机构定期开展欺诈风险管理体系评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要求;新增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的特别要求;新增强化核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要求,要提升理赔质效,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
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在反欺诈对外协作方面,《办法》也有了新规定。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反欺诈对外协作内容,涵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建立健全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
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提出,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
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李丹萍高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