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临时负责人被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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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6号,张荣水(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临时负责人)(简称: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其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事项承担责任。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张荣水(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临时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