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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投资者保护是办理证券案件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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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网消息,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表示,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证券犯罪案件,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据了解,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犯罪117件319人,同比上升42.7%、12.7%。最高检挂牌督办8起涉私募基金重大犯罪案件,联合公安部挂牌督办12起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形成高效打击合力。办理了獐子岛、康得新、龙力生物、回天新材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其中,獐子岛财务造假案,原董事长吴厚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

“投资者保护是办理证券案件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始终把追赃挽损贯彻办案全过程,坚持‘应追尽追’,加强与证监、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协作,做好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工作监督。督促引导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依法支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多途径保护投资者权益。”张晓津表示,过去一年,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不断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础。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修订《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联合最高法发布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修订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编发证券犯罪指导性案例,为“零容忍”追责夯实法治基础,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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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金融犯罪案件

高检网消息,2月4日上午,在参加“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厅长网络访谈时,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表示,2023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11060人,提起公诉22529人,涉及罪名相对集中在非法集资犯罪、骗取贷款犯罪等罪名。

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的惩治力度,2023年1月至11月,共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15590人。严肃惩治涉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领域犯罪,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深入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起诉洗钱罪2301人。

“我们也积极参与重要金融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工作,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参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资产追缴有关国际标准修订。”张晓津表示,过去一年,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协同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结合办案加强诉源治理,部分省级检察院就防范金融犯罪风险等主题向地方党委作专题报告,向涉案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发挥“驻”的优势,20个省、市检察机关与当地证监部门签署合作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推动金融领域行刑衔接。

张晓津指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持续加大惩治重点领域金融犯罪力度,坚持“应追尽追”完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金融犯罪检察体制机制,持续加强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依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以法治之力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今年将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高检网消息,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表示,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最高检今年将组织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由第四检察厅牵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相关业务条线配合,深化落实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预防和惩治民企关键岗位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等“一揽子”检察举措。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蛀虫”侵蚀企业财产,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日益增多。一些民营企业陷入困境,并非外生环境所致,反而是“后院起火”。同时,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立案难、查办难、预防难等问题突出,成为许多企业家反映的焦点,也是当前检察工作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重点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2023年7月底,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制定12条检察措施。”张晓津表示。

张晓津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利益输送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加强立案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高质效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助推民营企业以合规建设为主的内控监督机制建设。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时调整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促进统一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关键人员犯罪司法标准。加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法治教育,促进提高企业家和企业员工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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