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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中院公布5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 小采 理财

11月23日下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情况,公布胡某某诈骗案等5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一、胡某某诈骗案——冒充网购平台客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胡某某虚构事实,冒充京东实体店工作人员,谎称通过其购买商品可以优惠,骗取他人的信任,以收到他人钱款后不予发货的方式,诈骗宋某2508元,诈骗张某1768元,诈骗王某4950元,共计9226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实施诈骗行为,致使宋某等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警示意义

冒充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客服,以各种理由实施诈骗,是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之一,不少被害人轻信诈骗分子的谎言,在遭受财产损失后才发现被骗,为时已晚。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应时刻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从正规渠道、官方平台购买,对于假冒官方平台所谓的低价诱惑,一定要擦亮眼睛,不下载非官方APP,不在真伪不明的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如有疑问,一律咨询正规官方APP客服。

二、李某某诈骗案——通过向电诈团伙提供银行卡、指使他人帮忙转账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某偷渡至缅甸孟波地区,并在该地的电信诈骗窝点从事非法活动。2021年4月至10月间,李某某在明知团伙是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购买银行卡交给电诈团伙使用、指使他人帮忙转账的方式,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赃款。同年12月,李某某安排国内的袁某等8人(均另案处理)下载“电报”APP,在其指挥下将该8人的银行卡发到“电报”APP群聊中;接收到非法资金后,指挥该8人将非法资金转账到“电报”APP所要求的银行卡中,帮助诈骗窝点人员转移非法资金。期间,李某某涉案被骗资金共计1285890.8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他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三)警示意义

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偷渡到缅甸电信诈骗窝点,联系国内的亲朋好友提供银行卡,帮助其所在的犯罪组织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使其国内的亲朋好友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分子,其自身也受到了较重的刑事处罚。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电信网络诈骗频频发生,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切记要克服贪利思想,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转账汇款要格外谨慎,遇到可疑情况应报警求助,切实提高电诈防范意识。

三、郭某某诈骗案——冒充银行客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郭某某伙同仇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雇佣李某某等人在河南、山西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冒充中国农业银行等单位客服的诈骗短信29989条。被害人收到诈骗短信后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并按照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姓名、银行卡密码等信息;郭某某、仇某某在后台根据被害人输入的相关信息,将被害人银行卡内款项32717元转走。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警示意义

一些不法分子绞尽脑汁通过发送含有链接短信的方式,套取个人信息实施诈骗。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收到含有链接的短信,务必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避免因个人信息泄漏造成损失。

四、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校大学生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梁某(大学在读)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依然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向他人提供其名下3张银行卡,用于周转违法犯罪活动资金。上述3张银行卡单项流入资金共计1193257元,其中已查实诈骗资金为33500元,梁某获利175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依然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警示意义

身处“象牙塔”的在校大学生沦为诈骗帮凶,让人深感惋惜,提高学生群体的防范意识刻不容缓。部分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诱惑面前,一步步陷入犯罪的泥潭。在此,法院提醒广大学生群体要加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认识,保管好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及支付宝等账户,切勿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售、转借他人使用,避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五、赵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高速公路上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底之前,赵某某在缅北伙同他人为犯罪团伙转移赃款。同年5月,赵某某回国后,与杨某某预谋继续通过网络帮助缅北犯罪团伙转移赃款,并商定由赵某某负责与缅北犯罪团伙联系、杨某某负责寻找卖卡人。2021年5月底6月初,赵某某等人在烟台至威海、济南至泰安的高速公路上,用张某等人的银行卡作为骗取被害人资金的一级卡,随后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和多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转到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出,并最终转移到缅北犯罪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中。经查,赵某某等人的涉案金额高达314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明知自己转移到境外的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赵某某等6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警示意义

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更加隐蔽,并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集团化的特征,上下游之间分工更加精细化。该案中,赵某某直接与缅北诈骗分子勾结,明知上游犯罪为诈骗,为逃避侦查,组织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犯罪所得,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也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切忌贪图小利、以身试法,被不法分子利用,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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