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提高金融监管执法的“四性”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4章32条,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规范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掌握好金融监管处罚尺度和行政处罚范围,确保我国金融监管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公正性、效率性和可操作性,将起到有效推动作用。
具体来说,准确性,就是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偏不倚,恰如其分。《办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了在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办法》还对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细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这对金融监管机构准确“执法”、消除社会各界诟病、提高金融监管权威性和社会声誉等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公正性,就是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办法》科学界定了“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以保障金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办法》特别强化了自身约束,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将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对金融机构造成伤害,也避免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负面影响。
效率性,就是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讲究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办法》明确了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这一规定不仅减少了行政处罚环节,节约了监管资源,且也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游刃有余,将极大地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助推我国金融监管升质提档,全面正确履行好金融监管职能。
可操作性,就是为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提供准确依据和精准操作规范。《办法》在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等,这一切都将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既少走“弯路”,避免“犯错”,又能促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得心应手。
总之,《办法》的实施将对金融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将有助于规范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提高金融执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将有助于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将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我国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金融业稳定夯实坚实的“制度”基石。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