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推18条措施加强财务公司监管
证券时报记者秦燕玲
4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从坚守特色化功能定位、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等方面提出18条具体意见,推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下称“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坚持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必要有益的补充作用,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具体来看,“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是此次《意见》部署的重点,18条意见中有7条都与此相关。
《意见》明确,要严把准入关口、全面加强日常监督、扎实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强化监管协调联动、切实提升监管质效、加强金融反腐打击力度,从而提升监管有效性。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加强和完善现代财务公司监管要求,促进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
该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财务公司的制度建设、风险分类、集团外融资、公司治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强监管、严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
此次《意见》延续了强监管、严监管基调,对于存量风险,明确要压实财务公司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强化股东责任,督促企业集团依法履行股东救助义务,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健全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综合运用集团自救、司法重整、破产清算等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合理把握风险处置的时机和节奏,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设定清晰的整改期限及具体整改要求。
同时,强调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包括严格落实同类机构、同类业务执行统一监管标准的要求,提高监管查处威慑力,依法强化机构和人员“双罚”,健全处罚信息公示、联合惩戒、市场禁入等惩罚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违法违规股东信息,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协助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市场约束和惩戒等具体举措。
《意见》还提到,要强化监管协调联动。健全与地方金融委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央地监管协同,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财务公司在企业集团实施资金集约管理、助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意见》进一步引导财务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具体来看,包括两大方面的重点:一是坚守主责主业,发挥企业集团内源融资的作用,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统筹调度,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运营成本;配合集团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提升支付结算效率,加速资金循环;紧密围绕企业集团主业提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二是紧跟国家战略导向,发挥贴近实业优势,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加大对企业集团内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大涉农金融服务,推动金融资源真正集聚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上来,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金融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