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东海证券及两名相关责任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讯(记者林倩)4月18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东海证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江苏证监局认为东海证券未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不合理,风险管理不到位,权益类业务内设风险限额管理未能有效执行;部分固收类业务经营未受到有效制衡和监督。
江苏证监局还认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东海证券未能及时完成子公司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免工作。
此外,部分投行项目中,东海证券未建立完善的包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未对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进行严格审核;未按照要求进行簿记建档录像;部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不够审慎、客观。
江苏证监局认为,东海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不到位。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整改,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与此同时,江苏证监局还发布了另外两则处罚信息,一是对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其作为东海证券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未能有效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是对林显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林显锋在2021年至2023年担任东海证券投资经理期间,未能遵守与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
4月18日晚间,东海证券发布公告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东海证券强调,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公司将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确保日常经营合法合规。